通用条款

第一条 - 定义

本条款与条件中适用以下定义:

  1. 消费者: 指其行为并非出于贸易、职业或商业目的的自然人;
  2. 天: 指日历日;
  3. 数字内容: 指以数字形式制作并提供的数据;
  4. 远程合同: 指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为远程销售产品、数字内容和/或服务而组织的系统框架内订立的合同,该合同的订立全部或部分使用一种或多种远程通信方式,直至合同订立之时含该时刻;
  5. 耐久媒介: 指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任何手段,能够使消费者或经营者以便于将来使用或查阅的方式,在与信息用途相符的期限内,存储发送给其本人的信息,并能够原样再现所存储的信息;
  6. 长期合同: 指涉及一系列产品和/或服务的远程合同,其中供应和/或购买义务分摊于一段时间内履行;
  7. 撤回权示范表格: 指本条款与条件附录一中所载的欧盟撤回权示范表格;
  8. 特卖商品: 指经营者在在线特卖渠道提供的任何产品;所有特卖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9. 隐私声明: 指经营者制定并在网站上公示的隐私政策;
  10. 撤回权: 指消费者在撤回期内放弃远程合同的可能性;
  11. 补充协议: 指消费者通过远程合同获取产品、数字内容和/或服务,而经营者或第三方根据该第三方与经营者之间的协议,交付该等产品、数字内容和/或服务的协议;
  12. 远程通信方式: 指可用于就经营者所作要约进行沟通并订立合同的手段,而无需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同一时间处于同一地点。
  13. 经营者: 指以远程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获取)数字内容和/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14. 撤回期: 指消费者可行使其撤回权的期限;

第 2 条- 经营者身份

商号:Suit Supply B.V.(以 Suitsupply 的名义经营业务)

注册地址
Suit Supply B.V.
Gelrestraat 16
1079 MZ Amsterdam
The Netherlands

电话号码: 0800 020 6227
Suitsupply 的客服时间为周一至周日 9:00 至 22:00 CET,公共假期除外。

邮件地址: service@suitsupply.com

商会登记号:34118243
增值税识别号:NL8077.52.770.B.01。

第3条 - 适用性

  1. 本一般条款及条件适用于卖方提出的每一项要约,以及卖方与消费者之间达成的每一份远程合同。
  2. 卖方仅能将订单配送至荷兰境内的收货地址。
  3. 所提供的特卖商品仅能配送至以下国家:加拿大和美国。
  4. 居住在上述国家以外的消费者,仅当订单的收货地址位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之一时,方可使用特卖商品的在线订购服务。
  5. 在远程合同订立之前,本一般条款及条件的文本将提供给消费者查阅。如果这在合理范围内无法实现,卖方将在远程合同订立之前说明可在其营业场所以何种方式查阅本一般条款及条件,并说明将应消费者要求尽快免费将其寄送给消费者。
  6. 如果远程合同以电子方式订立,则与前款规定不同,在远程合同订立之前,卖方将以电子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一般条款及条件的文本,确保消费者能够轻松将其存储在持久性媒介上。如果这在合理范围内无法实现,则在远程合同订立之前,卖方将说明可在何处以电子方式查阅本一般条款及条件,并说明将应消费者要求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免费将其寄送给消费者。
  7. 如果在本一般条款及条件之外,还适用特定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条款及条件,则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可类推适用;如遇一般条款及条件不一致的情况,消费者始终可以援引对其最有利的适用条款。

第4条 - 报价

  1. 如果某项报价的有效期有限或附带条件,报价中将对此作出明确说明。
  2. 报价包含对所提供产品、数字内容和/或服务的完整、准确描述。该描述应足够详尽,以便消费者能够对报价作出恰当评估。如经营者在报价中使用图片,该图片应真实反映所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对于报价中明显的笔误或错误,经营者不受其约束。
  3. 每项报价均包含相关信息,使消费者能够清楚了解接受该报价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

第5条 - 合同

  1. 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合同将在消费者接受要约且该要约所规定的条件已满足之时订立。
  2. 如果消费者以电子方式接受要约,经营者将立即以电子方式确认收到该接受;但经营者可在消费者收到此订单确认后10天内撤销针对网上特卖商品所作出的该订单确认,在此情况下:(i) 视为合同未订立,且 (ii) 已支付的任何款项将按照第9条的规定退还消费者。只要经营者尚未确认该接受,消费者即可解除合同。
  3. 如果合同以电子方式订立,经营者将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保障数据的电子传输安全,并确保网络环境安全。如果消费者能够以电子方式付款,经营者将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4. 经营者可在法定范围内获取有关消费者履行付款义务能力的信息,以及对负责任地订立远程合同而言重要的事实和因素信息。如果调查结果使经营者有正当理由拒绝订立合同,则其有权基于合理理由拒绝订单或申请,或将合同的履行与特定条件挂钩。
  5. 经营者最迟将在交付产品、服务或数字内容时,以书面形式或以消费者可存储于可访问的耐用介质的方式,向消费者发送以下信息:
    1. 消费者可提出投诉的经营者营业地点的办公地址;
    2. 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条件及方法,或关于排除撤回权的明确说明;
    3. 有关保修及现有售后服务的信息;
    4. 价格,包括产品、服务或数字内容的所有税费;如适用,交付费用;以及付款、交付或履行远程合同的方式;
    5. 如果合同期限超过一年或合同期限不确定,终止合同所需满足的条件;
    6. 如果消费者享有撤回权,则提供撤回权示范表格。
    7. 若为延长期限合同,前款规定仅适用于首次交付。

第6条 - 撤回权

产品交付:

  1. 购买产品时,消费者有权在至少14天内无需说明理由解除合同。经营者可以询问消费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消费者没有义务说明其理由)。所有特卖商品均不可退换
  2. 第1款规定的期限自消费者或消费者指定的非运输方第三方收到产品之日起的次日开始计算,或:
  3. 如果消费者订购了多件产品:自消费者或消费者指定的第三方收到最后一件产品之日起计算。如果经营者在订购过程开始前已明确告知消费者,经营者可以拒绝就交货日期不同的多件产品进行单一订单的处理。
  4. 如果产品的交付涉及不同的多次交付或分批交付:自消费者或消费者指定的第三方收到最后一次交付或最后一批货物之日起计算;
  5. 对于在特定期限内定期交付产品的合同:自消费者或消费者指定的第三方收到最后一件产品之日起计算。服务及非通过实物媒介提供的数字内容的交付:
  6. 对于非通过实物媒介提供的数字内容,消费者有权在至少十四天内无需说明理由解除合同。经营者可以询问消费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消费者没有义务说明其理由)。
  7. 第3款规定的期限自合同订立之日起的次日开始计算。如果消费者未被告知撤回权,则对于产品、服务及非通过实物媒介提供的数字内容,适用延长撤回期:
  8. 如果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法律规定的有关撤回权的必要信息,或未提供撤回权示范表格,则撤回期将在本条前述各款所规定的原撤回期结束后延长十二个月。
  9. 如果经营者在原撤回期开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向消费者提供了前款所述信息,则撤回期应在消费者收到该信息之日起14天后结束。

第七条 - 消费者在撤回期内的义务

  1. 在撤回期内,消费者应妥善对待产品及其包装。消费者仅可在评估产品的性质、特征及功效所必需的范围内拆封或使用该产品。基本原则是,消费者对产品的操作和检查方式,应与在商店中被允许的方式相同。
  2. 消费者仅对因其以超出第1款所允许的方式操作产品而导致的产品贬值承担责任。
  3. 如经营者在合同订立前未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撤回权的全部法定必要信息,则消费者对产品贬值不承担责任。

第8条 - 消费者行使撤回权及相关费用

  1. 希望行使撤回权的消费者应在撤回期内,通过撤回权示范表格或其他明确方式向经营者报告此事。
  2. 消费者应尽快将产品退回或交予经营者(或其代表),但最迟不得超过第1款所述报告之日后14天。如经营者提出亲自收取产品,则无需如此。只要消费者在撤回期届满前将产品寄出,即视为已遵守退货时限。
  3. 消费者应将产品连同所有相关配饰一并退回,若合理可行,应保持原始状态及包装,并遵照经营者提供的合理、明确的说明进行操作。
  4. 正确且及时行使撤回权的风险及举证责任由消费者承担。
  5. 消费者承担退回产品的直接费用。如经营者未声明由消费者承担此类费用,或经营者表示愿意自行承担此类费用,则消费者无需承担退货费用。
  6. 如消费者在明确要求于撤回期内以有限数量或指定数量提供服务,或交付未为销售而准备的燃气、水或电力后,行使其撤回权,则消费者应向经营者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应与经营者在撤回时已履行合同部分相对于完整履行合同的比例相当。
  7. 如出现下列情形,消费者无需承担因提供服务或供应未为销售而准备(限量或限定数量)的水、燃气或电力,或提供城市集中供暖所产生的费用:
    1. 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关于撤回权、撤回情形下应付费用或撤回权示范表格的法定强制性信息;或:
    2. 消费者未明确要求在撤回期内开始提供服务或交付燃气、水、电力或城市集中供暖。
    3. 若出现以下情形,消费者无需为全部或部分提供非以实物媒介形式提供的数字内容承担任何费用:
    4. 在交付前,他未明确同意在撤回期结束前开始履行合同;
    5. 他在给予同意时未确认已失去撤回权;或
    6. 经营者未能确认消费者所作的此项声明。
    7. 如消费者行使其撤回权,所有补充协议将依法自动解除。

第9条 - 消费者行使撤回权时经营者的义务

  1. 如果经营者允许消费者通过电子方式声明撤回,则在收到此类声明后,经营者应立即发送收讫确认。
  2. 经营者应立即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经营者就退回产品所收取的任何配送费用,但最迟应在消费者报告撤回之日起14天内退还。除非经营者提出自行取回产品,否则经营者可推迟退款,直至收到产品或消费者证明已退回产品为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3. 就任何退款而言,经营者应使用消费者最初使用的同一付款方式进行退款,除非消费者同意使用其他方式。退款不应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4. 如果消费者选择了比最便宜的标准配送方式更昂贵的配送方式,经营者无需退还该较昂贵方式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10条 - 撤回权的排除

产品交付后

  1. 价格受经销商无法控制的金融市场波动影响,且此类波动可能在撤回期内发生的产品或服务;
  2. 在公开拍卖期间订立的合同。公开拍卖是指经销商在拍卖师的主持下以拍卖方式提供产品、数字内容和/或服务,且中标买方有义务购买该产品、数字内容和/或服务的销售方式;
  3. 服务完全履行完毕后的服务合同,但仅限于以下情况:
    1. 履行已在消费者明确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开始;并且
    2. 消费者已声明,一旦经销商完全履行合同,其即丧失撤回权;
  4. 提供住宿服务的服务合同,若合同已规定了具体的履行日期或期限,且该服务非用于住宿、货物运输、汽车租赁服务和餐饮服务目的;
  5. 与休闲活动相关的合同,若合同已规定了具体的履行日期或期限;
  6. 根据消费者规格制造的产品,该产品非预制品,而是根据消费者的具体选择或决定制作,或明显为特定个人定制的产品;
  7. 易迅速变质或保质期有限的产品;
  8. 出于健康或卫生保护原因不适合退回、且在交付后封条已被拆封的密封产品;
  9. 因其性质已与其他产品不可逆地混合在一起的产品;
  10. 价格已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但交付只能在30天后进行,且其实际价值取决于经销商无法控制的市场波动的酒精饮品;
  11. 交付后封条已被拆封的密封音/视频录制品及计算机设备;
  12. 以非实物介质形式交付的数字内容,但仅限于以下情况:
    1. 交付已在消费者明确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开始;并且
    2. 消费者已声明,这意味着其已丧失撤回权。

第11条 - 价格

产品交付后

  1. 价格受经销商无法控制的金融市场波动影响,且此类波动可能在撤回期内发生的产品或服务;
  2. 在公开拍卖期间订立的合同。公开拍卖是指经销商在拍卖师的主持下以拍卖方式提供产品、数字内容和/或服务,且中标买方有义务购买该产品、数字内容和/或服务的销售方式;
  3. 服务完全履行完毕后的服务合同,但仅限于以下情况:
    1. 履行已在消费者明确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开始;并且
    2. 消费者已声明,一旦经销商完全履行合同,其即丧失撤回权;
  4. 提供住宿服务的服务合同,若合同已规定了具体的履行日期或期限,且该服务非用于住宿、货物运输、汽车租赁服务和餐饮服务目的;
  5. 与休闲活动相关的合同,若合同已规定了具体的履行日期或期限;
  6. 根据消费者规格制造的产品,该产品非预制品,而是根据消费者的具体选择或决定制作,或明显为特定个人定制的产品;
  7. 易迅速变质或保质期有限的产品;
  8. 出于健康或卫生保护原因不适合退回、且在交付后封条已被拆封的密封产品;
  9. 因其性质已与其他产品不可逆地混合在一起的产品;
  10. 价格已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但交付只能在30天后进行,且其实际价值取决于经销商无法控制的市场波动的酒精饮品;
  11. 交付后封条已被拆封的密封音/视频录制品及计算机设备;
  12. 以非实物介质形式交付的数字内容,但仅限于以下情况:
    1. 交付已在消费者明确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开始;并且
    2. 消费者已声明,这意味着其已丧失撤回权。

第12条 - 合同履行与额外保证

  1. 商家保证产品和/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要约中所述的规格、合理的可靠性和/或适用性要求,以及合同订立之日有效的法定规定和/或政府法规。如有约定,商家还保证产品适用于正常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2. 商家、制造商或进口商提供的额外保证安排,绝不会影响消费者在商家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依据合同可向商家主张的法定权利和索赔。
  3. 额外保证是指商家、其供应商、进口商或制造商所作出的、在商家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赋予消费者超出法律规定的权利或索赔的任何承诺。

第13条 - 供货与履行

  1. 商家在接收和履行产品订单,以及评估服务提供申请时,将尽最大可能的谨慎。
  2. 交货地点应为消费者告知商家的地址。
  3. 考虑到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第4条所述内容,商家将高效迅速地履行已接受的订单,但最迟不得超过30天,除非另行约定了不同的交货期限。若交货延迟,或交货无法实现,或仅部分实现,消费者将在订单下达后最迟30天内获悉此情况。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免费解除合同,并有权获得可能的损害赔偿。
  4. 根据前款解除合同后,商家应立即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款项。
  5. 产品损坏和/或丢失的风险由商家承担,直至交付给消费者,或消费者事先指定并告知商家的代表为止,除非另有明确约定。

第14条 - 长期交易

终止

  1. 消费者有权随时终止为定期供应产品(包括电力)或服务而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但须遵守约定的终止规则,且通知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 消费者有权在固定期限届满时终止为定期供应产品(包括电力)或服务而订立的固定期限合同,但须遵守约定的终止规则,且通知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 就前两段所述合同而言,消费者可以:
    - 随时终止合同,不受限于特定时间或特定期间内终止;
    - 以订立合同时所采用的相同方式终止合同;
    - 始终按照与交易方相同的通知期终止合同。

延长

  1. 为定期供应产品(包括电力)或服务而订立的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自动延长或续订为另一固定期限。
  2. 与前款规定不同的是,为定期供应日报或周报、杂志而订立的固定期限合同,可自动延长至不超过三个月的固定期限,前提是消费者有权在延长期即将结束时终止该延长后的合同,且通知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 为定期供应产品或服务而订立的固定期限合同,仅在消费者始终享有终止权的情况下,方可自动延长至无限期,且通知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如为定期但每月不足一次供应日报或周报、杂志的合同,通知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4. 以介绍方式定期供应日报或周报、杂志(试用订阅或介绍性订阅)而订立的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自动延长,并应在试用期或介绍期结束时自动终止。

期限

  1. 如果合同的固定期限超过一年,则消费者在满一年后,有权随时终止合同,通知期不得超过一个月,除非基于合理性与公平性,提前终止合同将是不可接受的。

第15条 - 付款

  1. 若合同或补充条款中未另行规定其他日期,消费者应付款项应在撤回期开始后14天内支付;若不存在撤回期,则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支付。对于提供服务的合同,该14天期限自消费者收到合同确认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2. 在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时,一般条款与条件中规定的预付款比例不得超过总价的50%。若规定了预付款,在消费者支付该预付款之前,消费者无权就相关订单或服务(s)的履行主张任何权利。
  3. 消费者有义务立即向经营者报告所提供或声明的付款数据中存在的任何错误。
  4. 若消费者未能及时履行其付款义务(s),经营者应将逾期付款情况告知消费者,此后消费者可在14天内履行付款义务;若在此14天期限内仍未付款,则应就欠款支付法定利息,经营者有权收取其产生的合理的诉讼外追偿费用。该追偿费用上限为:欠款金额中2,500欧元以下部分的15%;接下来2,500欧元部分的10%;再接下来5,000欧元部分的5%;最低收取40欧元。经营者可对上述金额及比例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调整。

第16条 - 差异

经营者不保证网站所示产品的颜色、尺寸和/或文字与经营者交付给消费者的产品完全一致。

条款 - 第17条 - 短信

  1. 如果消费者已明确同意接收短信,商家可能会发送(定期的)营销或促销短信(例如SMS和MMS),如新闻通讯、个性化优惠以及商家认为消费者可能感兴趣的其他信息。短信将发送至消费者通过商家网站或在店内提交的手机号码,内容可能包括根据消费者的购买历史及在线行为(如购物车弃购)而推送的相关广告。
  2. 同意接收短信并非购买的前提条件。消费者可随时通过回复STOP或CANCEL来选择不再接收短信。消费者将收到一条额外短信,确认该请求已处理完成。消费者确认,商家的消息平台可能无法识别并响应未使用STOP或CANCEL关键词指令的退订请求,并同意商家及其服务提供商对未能满足此类请求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短信可能通过自动电话拨号系统发送。短信发送频率可能有所不同,可能产生短信及流量费用。
  4. 有关商家隐私惯例的信息,请查阅商家的隐私声明。

第18条 - 隐私

消费者在下单时提供的个人资料将按照隐私声明处理。

第19条 - 知识产权

经营者拥有与产品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

第20条 - 责任

  1.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若消费者订购的产品无货和/或未(及时)配送,交易方对消费者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害概不承担责任。
  2. 在不影响第20.1条规定且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交易方的责任应限于相关产品购买价格的最高金额。

第21条 - 不可抗力

  1. 若出现不可抗力情况,经销商有权中止其在补充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不可抗力事件包括罢工、故障、疾病,或针对经销商或经销商委托的第三方的进口/出口禁令。
  2. 若已明确不可抗力持续时期将长于两个月,则任一方均有权解除补充协议,且无需承担支付任何损害赔偿的义务。

第22条 - 问题与投诉

  1. 如有问题/需要信息,用户可通过以下电话号码联系客服部门:0800 020 6227,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service@suitsupply.com.
  2. 如消费者对产品或经销商的其他任何产品和/或服务不满意,消费者可通过以下电话号码向客服部门投诉:0800 020 6227,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service@suitsupply.com。此操作必须在消费者发现或理应发现投诉事由之日起十四(14)个日历日内完成。

第23条 - 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

  1. 本通用条款和补充协议受荷兰法律管辖。
  2. 任何因本通用条款、远程合同及补充协议而引发的争议,均应提交至荷兰阿姆斯特丹有管辖权的法院。
  3. 消费者明确且自愿同意,任何因交易商的产品或业务行为引发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均应提交由单一仲裁员进行的个人约束性仲裁解决,该仲裁将由美国仲裁协会管理。仲裁是在中立仲裁员面前进行的程序,而非在法官或陪审团面前进行。相较于法院诉讼,仲裁的形式较为简便,且证据开示范围更为有限。仲裁遵循与法院诉讼不同的规则,且法院对其审查范围非常有限。仲裁员将作出书面裁决,并在任一方要求时提供理由说明。消费者理解,同意仲裁即意味着放弃陪审团审判权利和/或在法院解决争议的权利。仲裁应在消费者居住地100英里范围内进行。在美国境外,交易商将选择采用与美国仲裁协会类似规则的中立仲裁服务机构。此类仲裁可通过提交文件、电话方式,或在消费者所居住的县内当面进行,亦可在双方共同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
  4. 消费者同意不提起或参与任何集体诉讼或代表诉讼、私人检察总长诉讼、举报人诉讼,或集体、联合、大规模或代表性仲裁。即使美国仲裁协会的规则另有允许,仲裁员也只能裁定支持寻求救济的个人一方,且仅限于该方个人索赔的范围之内。消费者明确且自愿作出此项放弃。